标题: | 高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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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6848449750/2024-5426352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01-23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经济开发区 |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始,至2023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部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开泰大道高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邮编:256300;电话:0533-6989719;电子邮箱:gqxjjkfq@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3年,高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完善政务公开体制机制,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为抓手,不断提升信息公开时效和质量,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主动公开
完善政务公开体制机制建设,制定《高青经济开发区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做好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开项目推进、招商引资成效、园区扩区等信息。2023年公开政府信息333条,比上年度增加104条。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借助政务新媒体发布解读材料2篇。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办理12345热线群众诉求778件,办结率100%。
(二)依申请公开
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畅通接收渠道,规范公开申请接收地点、联系电话、受理科室等信息。2023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年度结转0件。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为抓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做好公开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及时清理失效信息。坚决执行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保密审查登记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在政府网站“重要部署执行”目录中,新开设3个子栏目。开设“职能配置”栏目,梳理本单位领导信息、机构设置等信息进行发布。做好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利用“山东高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发布重点工作动态、转载热点新闻,方便群众查阅。在县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为群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五)监督保障
完善监督保障机制,调整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综合部定期对其他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调度,配备1名专职人员。围绕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流程及如何保证依申请公开答复件的答复质量等开展政务公开培训1次;创新培训方式,采取跟班锻炼方式培训,提高政务公开人员业务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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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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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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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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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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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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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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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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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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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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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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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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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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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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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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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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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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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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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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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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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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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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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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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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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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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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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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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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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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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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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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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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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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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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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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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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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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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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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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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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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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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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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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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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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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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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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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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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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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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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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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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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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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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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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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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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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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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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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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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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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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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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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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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政务公开培训质量及数量存在短板,一定程度上存在培训质量不高、数量不够的问题。
二是部分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不重视,还存在“不懂、不会、不愿意”公开的思想。
三是信息公开时效性不强,个别领域的信息还存在超期公开的问题。
(二)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政务公开业务能力培训,贴合工作实际对培训方式、培训内容进行了优化,年初开展了1次集中培训,年中采取轮训的方式,每个科室选取1名人员到综合部跟班锻炼一周,学习政务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政务公开具体业务工作,以实际工作提高培训实效。
二是加强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年内主要负责同志专题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2次。利用班子成员会、全体人员会议等机会,多次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形成了以上率下,压力层层传导的工作机制。
三是严格政府信息公开时效,根据公开事项进一步优化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逐项明确公开时限要求,要求各科室以严格按照目录规定时限公开信息。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检查4次,查摆信息不更新问题50余处,并形成问题清单反馈责任科室,均在规定时限完成了整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2023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根据《2023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3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2023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制定了《高青经济开发区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明确了重点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
一是不断完善政务公开机制制度建设。发挥好领导小组的以上率下、领导督促作用,为做好全年政务公开工作打好制度基础。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各科室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打通政务公开壁垒,畅通政务公开工作渠道,保障政务公开工作时效性。
二是积极推进公开平台建设。根据单位工作实际,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中增加“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公开目录,重点公开园区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成效,以信息公开推进重点项目规范化建设。通过“山东高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微信公众号,重点围绕工作动态、招商引资等发布信息236条,并做好留言回复互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展示园区蓬勃发展工作面貌。
三是通过“公共资源配置”栏目,及时发布园区建设项目询价及成交公告,发挥政务公开平台群众监督作用,推进园区重点工作规范化推进。
四是做好“重要部署执行”栏目信息维护工作。重点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分解任务、民生实事工作进展情况、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做到及时高效公开。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3年共承办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2件,承办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提案2件,办复率均为100%。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所有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或摘要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专题中予以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在做好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信息维护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开发区工作实际,设置“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目录,在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成效等方面积极公开相关信息,以信息公开推进重点项目规范化建设。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