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及时修缮村庄道路保障村民日常出行安全的建议》的答复(县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024-2号提案)
县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
024-2
建议人: 史国庆、王长征
主办单位: 高青县交通运输局
答复时间: 2025-06-20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史国庆、王长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及时修缮村庄道路保障村民日常出行安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农村道路养护管理基金,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当前,县交通运输局权属的县级道路日常管理养护均能正常开展,乡镇人民政府权属的乡、村级道路日常管理养护存在较大人员、资金缺口,财政保障资金有关事项需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研究。

2.关于养护管理责任制度,我县已出台《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字〔2021〕26 号),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划定。另外,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当前,有关责任制度已经明确,主要困难在于养护资金难以保障,县交通运输局将积极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争取工作,推动农村公路养护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升。

3.关于增强农村交通安全设施与居民安全意识。依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有关事项应按照道路管理权属由县交通运输局、各镇办牵头联合公安、交警、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单位开展。

县交通运输局积极开展县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更新工作,2025年以来,累计更换维修交安设施60处,着重更新完善了校园周边县级道路交安设施,有力保障县级道路交通通行安全。

 

 

高青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20日

建议:一是加强农村道路的养护管理和法规执行。设立农村道路养护管理基金,定期对农村道路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道路状况良好。建立养护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加强农村道路的日常管理。强化法规执行,对违章搭建、占到经营等行为进行严格查处,保障道路通畅。二是增强农村交通安全设施与居民安全意识。在农村道路的关键位置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路灯等安全设施,提高道路的可见性和安全性。通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