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交通运输局
标题: 高青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1020/2025-5502876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20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交通运输局

高青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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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始,至2024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106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61548;传真:0533-6961548;邮箱:gqjtjbgs@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4年,高青县交通运输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条例》要求,更好发挥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管功能,

(一)主动公开

全面加强政府信息发布,做好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主动公开各类政策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信息,重点做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经营资格证核发等事项信息公开,定期公开道路交通运输检查结果。加大公共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力度,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同步公开线路调整、乘车收费标准、运营站点等信息。2024年累计公开信息330条,比上年度增长8.2%。规范政策解读,单位负责人带头解读政策1次。强化政民互动,办理政府信箱群众留言4件,答复率100%,办理12345民生服务热线投诉件2253件,群众满意度90%以上。

 (二)依申请公开

严格落实依申请工作办理流程,不断规范答复文书,特别是对较为复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加强会商研究,并充分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实现答复合法有据。2024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比上年度增加1件,申请内容主要涉及土地征收领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2件,其中予以公开1件、无法提供1件。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开展主动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全面梳理主动公开事项,明确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渠道、公开责任等内容。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在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提高公文类信息的公开效率。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交通运输”专栏,设置“公开标准、公路工程基础设施、道路运输、综合交通运输及多式联运、应急管理”5个栏目。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运维,关停注销“高青县交通运输局”微信公众号。

(五)监督保障

加强组织保障,有序推进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政务开的日常工作,安排1名工作人员。建立工作责任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管理,层层分解下达目标任务。有序开展政务公开业务培训,通过集体学习、科室轮训等形式,开展培训3次,有效提升了信息公开质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5

行政强制

11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0

0

0

0

0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

0

0

0

0

0

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2

0

0

0

0

0

2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政务公开监督机制不完善,对信息公开的监督大多数依赖于上级的检查和考核,本机关内对各科室的监督缺少有效的措施。

二是信息公开平台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突出表现在政务新媒体有时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发布内容不规范的问题。

(二)改进情况

一是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监督体系,在明确分管负责人的基础上,制定政务公开责任清单,明确各科室所负责的任务以及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定期对各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年内开展检查4次,有效提高的公开质量。

二是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重点做好政务新媒体平台运维,围绕重点工作及时公开信息,对运维不到位的账号进行关停,年内关停新媒体账号1个。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2024年本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根据《2024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方案》(高政办字〔2024〕11号)要求,制定了《2024年高青县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重点围绕以公开助推重点工作落实、夯实政务公开基础等方面深化政务公开。聚焦交通运输领域重点工作,从交通运输、政策解读、道路监督信息、行政执法信息、重要部署执行、建议提案办理、双随机一公开等重点领域,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公开、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公开体系,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4年共承办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7件,承办县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提案9件,办复率均为100%。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所有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或摘要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专题中予以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助力我县民生事业高质量发展。针对部分群众反映部分公交线路规划不合理问题,深入一线实地调研,创新性提出双平台发布机制,即通过“高青县交通运输局”微信公众号发布线路调研研讨会,为群众解决线路规划不合理问题。线路调整完成后,在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调整后的公交线路,全面推动交通运输服务能力提档升级。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 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 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