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民政局
标题: 高青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0494/2023-540820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30 发布机构: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30
  • 字号:
  • |
  • 打印

一、执法权力事项

高青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

(点击可下载查看以下信息:1.执法机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2.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

二、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高青县民政局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

联系电话: 0533-6961753

电子邮箱:gqmz@zb.shandong.cn

三、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高青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信息(点击可查看)

四、执法人员

高青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点击可查看)

五、执法职责

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殡葬公墓、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养老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具有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等职权。

具体执法职责详见《高青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点击可查看)

六、执法权限

1.行政许可: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2.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行为的处罚;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对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宗旨、业务范围从事活动及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等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交易情况未向社会公开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不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和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对志愿服务组织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处罚;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对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规定的处罚。

3.行政强制: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封存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4.行政检查: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对基金会的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5.行政确认: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内地居民收养登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6.行政奖励:慈善表彰和奖励;养老机构、个人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表彰和奖励;社会救助表彰和奖励。

七、执法依据

(一)社会组织管理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

(二)社会事务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殡葬管理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收养法》、《婚姻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

八、承办机构

行政许可: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事务福利科

行政处罚:社会组织管理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社会事务福利科、社会救助科、养老服务科

行政强制:社会组织管理科

行政检查: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事务福利科、养老服务科

行政确认: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社会事务福利科、儿童福利科

行政奖励: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救助科、养老服务科

九、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通知申请人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结案、执行

行政强制: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和公告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确认:受理-审查-决定

行政奖励:受理-审查-决定

十、办结时限

行政许可类: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行政检查类: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行政确认类: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奖励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十一、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3-6981268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0室

邮政编码:256300

 

(二)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机关: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3-6981239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6室内

邮政编码:256300

 

行政诉讼机关:高青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33-6965760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路以东长江路以北

邮政编码:25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