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提高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政策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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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0494/2020-509910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民政局 |
一、我县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提高后的新标准是什么?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提高到不低于660元;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5150元提高到不低于5760元;将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990元;将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标准由每人每年6695元提高到7500元。
二、提高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民〔2019〕74号)中规定:“城乡低保标准占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原则上分别安排在25-35%和35-45%之间。处于指导区间低位的,应创造条件,适度提高。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由各市统一制定,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对外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市级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鲁民函〔2019〕76号)文件规定:“评估指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和35%以上,城乡低保标准之比达到1.4:1以内”。
3、《淄博市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文件规定:“基本生活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为参考,随低保标准提高而自行调整,其中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
三、我县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新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我县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新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