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民政局
标题: 高青县民政局局长解读《中共高青县委政法委 高青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高青县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0494/2022-529842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25 发布机构: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民政局局长解读《中共高青县委政法委 高青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高青县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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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高青县民政局局长   乔旭涛

 

为加快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高青县政法委、高青县民政局印发了《高青县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高民发〔2022〕60号),为增进社会公众对该办法的理解认同,高青县民政局局长对该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做好省级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鼓励低保对象及时上报家庭经济情况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淄博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淄博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淄博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淄博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试行)》有关规定制定。

问:《办法》的出台目的是什么?

答:《办法》的出台,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强全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对象信用体系建设,更好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保障基本民生,弘扬“无信不立”的诚信理念,

问:失信行为有哪些?

答:失信行为是指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对涉及社会救助失信行为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本办法统称为失信对象。失信对象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问:守信行为有哪些?

答:守信行为是指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无失信行为且积极配合动态管理。对存在守信行为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本办法统称为守信对象。守信对象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问: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高青县范围内申请或已获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家庭和个人及相关人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的人员等诚信承诺、守信激励及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和管理。

问: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守信行为?

答:1.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其行为事迹受到县级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

2.自立自强,积极主动就业,依靠自身努力脱贫,在当地产生良好反响的;

3.及时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主动退出社会救助范围的。

问:哪些行为被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

答:1.救助对象申请或已获得救助期间,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就业情况以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2.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4.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房产、存款、证券、股票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5.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6.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

7.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对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8.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9.其他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

 

政策解读单位:高青县民政局

解读人:乔旭涛

联系方式:0533-6968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