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民政局
标题: 高青县城乡低保对象申报指南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0494/2024-521368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机构: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城乡低保对象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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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城乡低保申报指南

二、设定依据

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第七条之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三、办理条件

持有高青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801元,城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924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四、家庭成员及收入范围界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

5、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6、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①工资性收入、②经营性净(纯)收入、③财产性收入和④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每人每月801元。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924元。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1份);

2、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各1份);

3、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1份);

4、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1份);

5、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1份);

6、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1份)。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九、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业务窗口

十、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十一、办理流程

城乡低保办理按照个人申请(或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并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县民政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公示→县民政部门备案→金融部门发放低保金的流程进行。

1、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收入证明并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县民政局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镇(街道)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符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4、区(县)民政局发放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另外,按照动态调整原则,镇(街道)每季度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居住地进行长期公示,以方便低保对象查询。对于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街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联系电话

田镇街道      0533-6962250     

芦湖街道      0533-6966035     

青城镇         0533-6735291     

高城镇         0533-6315070     

黑里寨镇      0533-6765081

常家镇         0533-6990258       

唐坊镇         0533-6355847     

花沟镇         0533-6788675     

木李镇         0533-6716526  

县民政局    0533-6968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