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民政局
标题: 淄博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救助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0494/2023-539699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10 发布机构: 高青县民政局

淄博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救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03-10
  • 字号:
  • |
  • 打印

淄博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救助工作的意见

淄民〔2023〕9号

 

各区县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卫生健康、医保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中失能人员提供照料服务,持续巩固我市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成果,现制定工作意见:

一、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救助对象包括2类:一是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是重度失能且家庭成员照护能力不足的城乡低保对象。

二、照护服务对象评估标准

(一)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参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实施;根据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享受不同的照护服务标准。

(二)家庭成员照护能力评估标准。根据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年龄、健康状况、残疾等级、居住地点等情况综合确定。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区分城乡、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优化并统一照护能力评估标准,加大救助保障力度。

(三)“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评估标准。城乡低保对象完全丧失运动能力,无法自主坐立、站立和行走,长期卧床且大小便不能自理。

三、照护服务对象认定及管理

照护服务对象认定,按照“个人申请、能力评估、审批确认、提供服务”步骤实施。照护服务坚持动态管理,各区县每年集中开展照护对象全员复核,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照护服务资格和档次;家庭经济状况、自理能力评估变化情况,及时新增、调整或终止服务。坚持属地管理,照护对象向低保和特困政策实施区县提出照护服务申请、并接受服务。坚持自愿申请,特困人员自愿选择集中、分散供养及照护服务,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低保对象自愿申请或退出照护服务。

四、照护服务方式

照护服务方式包括:居家照料护理、机构集中供(托)养照护。居家照护服务原则上由区县民政部门通过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权责;机构集中供(托)照护,由区县承担特困供养职能的机构负责。

五、照护服务标准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要求,综合考虑护理等级和护理服务成本,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三档,特困供养人员照护标准分别不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并实施动态调整;低保重度失能人员照护标准不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3。城乡低保“两便”不能自理人员,每月护理用品补贴标准为120元。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衔接。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服务类救助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残疾人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等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既符合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又符合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救助的,居家照护服务不重复享受;既符合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又符合特殊困难家庭照护救助标准的,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可根据个人需求,自愿选择其中一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兜底补助对象,接受专业医疗机构集中入院救治期间,不再享受特殊困难家庭照护服务待遇;特殊困难家庭照护服务对象,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康复训练等帮扶政策。

(二)规范资金使用。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把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救助作为重点保障内容,优化支出结构,科学编制预算,足额安排资金。市级将对照护服务、两便护理用品、认定评估所需资金补助50%。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可由区县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可由供养服务机构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支出,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资金支付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三)强化工作监管。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群众评议、年终评估、全程监督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细化服务清单,量化服务时长,确保照护服务精准实施,实现照护服务全过程监管;要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完善救助档案,将申请材料、评估报告、照护审批、四方协议等文书归入档案,提升照护服务规范化监管水平。

 本《意见》自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与之前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淄博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淄博市民政局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