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民政局
标题: 高青县民政局关于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0494/2023-540835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2 发布机构: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民政局关于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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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中失能人员提供照料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类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救助对象包括2类:一是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是重度失能且家庭成员照护能力不足的城乡低保对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则不受理照护服务申请,不纳入、暂缓纳入或及时终止照护服务:因患有严重传染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疾病,不宜或无法实施照护服务的;照护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拒不配合照护服务,对照护工作人员存在人身伤害、猥亵侮辱、谩骂恐吓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拒不配合评估认定,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无法确定照护服务等级的。

二、照护服务对象评估标准

(一)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照护服务救助对象失能等级评估,参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评估指标 ,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能力完好、全自理”;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轻度失能、半护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重度失能、全护理”。照护服务对象根据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享受不同的照护服务标准。

(二)家庭成员照护能力评估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提供照护的家庭成员,包括低保对象父母、配偶、子女、儿媳、女婿,其满足以下4项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个人照护能力不足:1.年龄75周岁及以上;2.患重特大疾病或严重慢性病,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或视力残疾人。3.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监狱服刑人员;4.长期不在本市生活居住,或与低保对象的房产所在地(长期实际居住地)在我市不同区县;或不同镇办且居住地距离超过30公里的。城乡低保重度失能人员,拥有3人及以上具备照护能力的照护能力的家庭成员,原则上不得纳入照护服务救助范围。

(三)“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评估标准。城乡低保对象中,完全丧失运动能力,无法自主坐立、站立和行走,长期卧床时间已满一年及以上,且大小便不能自理的人员。

三、照护服务对象认定及管理

照护服务对象认定,按照“个人申请、能力评估、审批确认、提供服务”步骤实施。

(一)个人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残疾证、疾病诊断(病历或报销凭证),家庭成员不具备照护能力等证明材料。对无民生行为能力或本人申请有困难等无法自主申请的申请人,可委托法定监护人或村(社区)委员会代为申请。特困人员身份认定后,无需提交照护服务申请,直接进行能力评估。

(二)能力评估。对于提出申请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的人员,由镇(街道)参照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进行初步评估,对于初步评估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由县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第三方专 业评估机构,参照民政行业《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 进行自理能力评估鉴定。评估内容包含“失能等级评估、家庭成员照护能力评估、两便不能自理评估”。

(三)审批确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身份认定,签订《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料护理协议》,明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照护服务机构、照护服务对象签订照护协议四方权责,自次月起享受照护服务。

(四)提供服务。照护服务坚持动态管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年度照护服务资格和档次;家庭经济状况、自理能力评估变化情况,及时新增、调整或终止服务。坚持自愿申请,特困人员自愿选择集中、分散供养及照护服务,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低保对象自愿申请或退出照护服务。

四、照护服务方式

照护服务方式包括:居家照料护理、机构集中供(托)养照护。居家照护服务原则上由县民政局通过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权责;机构集中供(托)照护,由县承担特困供养职能的养老机构负责。

五、照护服务标准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要求,照料护理标准坚持“城乡统一、居家与集中标准统一,低保与特困标准差异、不同失能等级标准差异,采取标准补贴形式、照护标准不足部分由机构或个人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护理等级和护理服务成本,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三档,照护标准分别不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并实施动态调整。

(一)居家照护服务标准

1.城乡特困供养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090元,照护时长不少于70小时;半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85元,照护时长不少于50小时;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照护时长不少于16小时。落实规定照护时长,照护标准不足部分,由照护机构承担。

2.城乡低保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时长不少于47小时(工时),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补贴不足部分由照护对象家庭承担,并支付给政府购买服务的照护机构。

3.对照护服务对象(特困供养)增加住院陪护服务,住院陪护每次不超15天,每年不超60天。若是由照护服务对象亲属陪护的,由照护机构以每天不低于60元的标准支付给亲属。

4.对照护对象“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在床的全护理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护理用品(每个照护对象每月不低于60片纸尿垫(尺寸60mmx90mm)、5斤卫生纸,每季度不低于1个床单、1条枕巾、1条毛巾,其他根据照护对象实际需要购买护理用品,每月物品总金额不低于120元),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护费用包含护理用品费用,城乡低保对象护理用品费用根据发放人数据实结算。

5.除“两便 ”护理用品补贴外,原则上不得直接发放给照护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及其亲属;除传染病、精神障碍患者外,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由家庭成员及其亲属担任。

(二)机构照护服务标准

1.对于自愿选择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由集中供养机构承担照料护理服务。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90元、685元、240元,照料护理等救助资金,按照特困供养机构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和使用。

2.对于自愿入住特困供养机构且符合集中托养条件的城乡低保照护服务对象,每人每月700元的照料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20元的“两便”护理用品补贴,统一支付到托养机构,托养费不足部分由低保对象家庭承担,护理服务由托养机构承担。

(三)强化工作监管

1.健全工作机制。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定期检查、全程监督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细化服务清单,量化服务时长,确保照护服务精准实施,实现照护服务全过程监管;各镇(街道)要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完善救助档案,将申请材料、评估报告、照护审批、四方协议等文书归入档案,提升照护服务规范化监管水平。

2.实施动态管理。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或者照料服务机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镇(街道),镇(街道)报县民政局核准,终止相关待遇:

①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

②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③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④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相关待遇的;

⑤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终止待遇的救助对象,由镇(街道)及时给予书面告知,并于次月起终止待遇。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衔接。加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服务类救助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残疾人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等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既符合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又符合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救助的,居家照护服务不重复享受;既符合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又符合特殊困难家庭照料护理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其中一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兜底补助对象,接受专业医疗机构集中入院救治期间,不再享受特殊困难家庭照护服务待遇;特殊困难家庭照护服务对象,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康复训练等帮扶政策。

(二)规范资金使用。县财政局要把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照护服务救助作为重点保障内容,优化支出结构,科学编制预算,足额安排资金。照护服务、两便护理用品、认定评估所需资金由市与县财政按照不低于5:5比例分级负担。特困供养人员照护资金因标准调整、采购价格变动等因素产生的结余资金,县民政局可统筹用于增加照护时长、住院陪护、助餐服务、采购照护用品等其他照护服务。照护资金参照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渠道进行列支,并按合同约定拨付给照护服务机构;除两便护理用品补贴外,原则上不得直接发放给照护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及其亲属;除传染疾病、精神障碍患者外,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由家庭成员及其亲属担任。

(三)建立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按照发现及时、甄别准确、救助到位的原则、建立上下配合、三级联动的运行机制。在村(居)层面,成立救助工作站,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村干部、协理员等配合,负责主动发现、帮办代办、救助申报、协助入户核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在镇办层面,行使社会救助审批主体责任,统筹负责特殊困难家庭照护服务的受理、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工作,强化“一门受理”窗口建设,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细致周到的服务。镇(街道)要与村(居)民委员会、照护服务机构、照护服务对象签订照护协议四方权责,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履行、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生活照料服务的监督,确保服务事项落实到位。县民政部门履行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主体监管责任,负责本级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政策制定、资金发放和政策落实,指导镇(街道)全面开展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

本《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与之前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高青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