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民政局
标题: 高青县特困供养对象申报指南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0494/2024-521368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机构: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特困供养对象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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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城乡特困供养办理指南

二、设定依据

《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鲁民〔2021〕45号文件

《淄博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淄民【2022】5号文件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民〔2024〕10号

三、救助供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140元;

3.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

四、办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实际无劳动能力人员。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业务窗口

九、办理流程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

4、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6、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结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户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十、联系电话

田镇街道          0533-6962250     

芦湖街道          0533-6966035     

青城镇         0533-6735291     

高城镇         0533-6315070     

黑里寨镇          0533-6765081

常家镇         0533-6990258       

唐坊镇         0533-6355847     

花沟镇         0533-6788675     

木李镇         0533-6716526  

县民政局          0533-6968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