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民政局
标题: 高青县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0494/2024-521367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机构: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和救助标准

发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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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淄民〔2018〕131号)

二、认定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各区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申领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

四、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区县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有条件的区县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区县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区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五、申请审批程序

根据救助类型不同,临时救助分为救急难型审批程序和支出型审批程序。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政策咨询

一、镇(街道)电话:

田镇街道    0533-6962250

芦湖街道    0533-6966035  

青城镇      0533-6735291  

高城镇      0533-6315070  

黑里寨镇    0533-6765081

常家镇      0533-6990258  

唐坊镇      0533-6355847  

花沟镇      0533-6788675  

木李镇      0533-6716526  

二、县民政局电话:

社会救助科  0533-6968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