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民政局
标题: 高青县临时救助对象申报指南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0494/2024-540838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机构: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临时救助对象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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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申报指南

二、设定依据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高民发〔2018〕121号)

三、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全县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临时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根据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进行救助,救助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给予救助;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给予救助,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3.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

申请人不能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五、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或个人收入证明;

3、医疗费用单据、有关病历及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出现严重入不敷出或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有关证明材料;

4、各类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5、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材料。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八、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业务窗口

九、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十、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2、镇(街道)民政办对村(居)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人社、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进行部门联动机制核对后进行逐一入户调查,提出救助意见。

3、所在村(居)委会对其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村(居)民主评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镇(街道)民政办。

5、救助金由镇(街道)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发放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十一、审批程序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相关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十二、联系电话

田镇街道      0533-6962250     

芦湖街道      0533-6966035     

青城镇         0533-6735291     

高城镇         0533-6315070     

黑里寨镇      0533-6765081

常家镇         0533-6990258       

唐坊镇         0533-6355847     

花沟镇         0533-6788675     

木李镇         0533-6716526  

县民政局    0533-6968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