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组织重新拟定各村<村规民约>》建议的答复(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号建议)
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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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柴静
主办单位: 高青县民政局
答复时间: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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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村组织重新拟定各村的《村规民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所提建议对我县村组织规范化运行和村民权利义务保障等工作分析的科学、客观、精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引导广大村(居)民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序推进乡村振兴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农村集体组织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法律规范的是基本的权利义务,但村与村之间具体的情况不同,需通过《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村民资格的认定、邻里之间的关系、红白事的风俗习惯、孤寡老人的帮扶等事宜。针对此建议,根据国家、省市民政等7部门《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县村(居)工作现状,为进一步落实全县318个村(社区)完后村(居)民公约修订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确定目标要求。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村规民约修订全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继承和发扬乡村文化优良传统,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时代新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通过修订完善,使村规民约内容更加丰富具体,村民权利和义务更加规范,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断提升村级事务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确定主要内容。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围绕健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充实完善村规民约相关内容,引导广大村民群众积极参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扫黑除恶、城乡社区治理、移风易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合法权益等工作。重点包括规范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节群众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等方面。

三是确定修订步骤。1、广泛讨论,拟定草案。征求村(居)民意见,合理的吸纳完善,不合理的解释清楚,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老年协会、妇联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2、修改完善,提请审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召开“两委”会议,对村规民约进行审议,完善后报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查,修订内容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或者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镇(街道)应依法进行修正;4、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村(社区)“两委”根据镇(街道)的审查意见,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进行表决,村民会议应当达到法定参加人数,并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5、备案公布,广泛宣传。村(社区)“两委”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报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备案,并及时向村(居)民公布。

四是确定考核机制。各镇(街道)充分认识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工作指导。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工作同谋划、同推动,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组织、民政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政法、文明办、司法、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针对新矛盾、新问题、新要求和热点、难点问题,明确“什么不可为”“违反后怎么办”,切实从执行政策、遵纪守法、倡导文明、卫生整治、社会治安、违规处罚等方面对村(居)民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修订内容合法、程序合规。将督促检查作为经常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村(居)民对村规民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检查,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应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功能作用,不断强化村(居)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修养。

目前,全县所有村(社区)已完成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县民政部门将以此为契机,联合相关部门单位进一步加强督导调研,确保村规民约落到实处、用到实处。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村规民约》修订工作提出的意见,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得到您对民政的关注和支持,也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高青县民政局

2022年4月15日

 

(联系单位:高青县民政局,联系人:徐琳姣,联系电话:6983525)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农村集体组织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法律规范的是基本的权利义务,但村与村之间具体情况不同,需通过《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村民资格的认定、邻里之间关系、红白事的风俗习惯、孤寡老人的帮扶等事宜,通过《村规民约》的制定对美丽乡村建设、村集体管理上有一定的规范准则,同时为基层党组织解决自身矛盾问题,处理本村事务提供依据,进一步压实村级责任,进一步增强村级解决问题的自主性,从而减少12345投诉,为农村和谐稳定提供规则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