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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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0494/2024-549845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0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民政局 |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财政局关于转发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道:
现将《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民[2024]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财政局
2024年4月7日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财政金融局,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财政局,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1.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 924 元提高到 989 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 801 元提高到 877 元;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 1050 元提高到 1140 元;
5.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 240 元、685 元、1090 元;
6.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2350元提高到2473 元;
7.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 1848 元提高到1978 元;
8.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64 元提高到1494 元;
9.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185 元提高到 198 元;
10.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145 元提高到 149 元;
11.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167 元提高到179 元;
12.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 140 元提高到149 元。
以上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1-3月份增补资金务必于4月 30 日前发放到位。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