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财政局

关于转发《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的通知

高民发〔2023〕2号

 

各镇、街道:

现将《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民〔2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财政局 

2023年1月31日

 

附件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淄民〔2023〕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财政金融局,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财政局,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1.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80元提高到924元;

2.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55元提高到801元;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320元;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050元;

5.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40元、685元、1090元;

6.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2350元;

7.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15元提高到1848元;

8.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31元提高到1364元;

9.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185元;

10.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45元;

11.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1元提高到167元;

12.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继续执行每人每月140元。

以上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1月份增补资金务必于2月28日前发放到位。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3116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