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委托执法信息
索引号: 11370322MB28703925/2023-538072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6 发布机构: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委托执法信息

发布日期: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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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委托组织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二、执法人员

姓名

性别

执法证号

执法区域

执法类别

工作单位

职务

证件有效期

申彩虹

15030719017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局长

2024.6.30

李斌

15030719001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二级主任科员

2024.6.30

陈爱学

15030719009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副局长

2023.6.30

程太俊

15030719002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执法队大队长

2024.6.30

李丽娜

15030719013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科员

2023.6.30

李云

15030719014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科员

2023.6.30

陈建华

15030719006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科员

2024.6.30

逯爱民

15030719005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副队长

2023.6.30

张峰

15030719004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执法队副大队长

2023.6.30

曹胜

15030719008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科长

2023.6.30

韩兆朴

15030719007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科员

2024.6.30

崔磊

15030719003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执法队副大队长

2024.6.30

张恩志

15030719012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科员

2023.6.30

马建

15030719011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科员

2024.6.30

段瑞

15030719015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科员

2023.6.30

陈琳

15030719016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科员

2023.6.30

孙军

15030719010

高青县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科员

2024.6.30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委托执法事项

高青县内涉农违法工作,直接查处农药、化肥、种子、畜牧、渔业等违法行为。

五、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处罚:严格依法涉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种子、农药、化肥的生产经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受理种子、农药、肥料等安全等方面,并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等一系列涉农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制度,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巡回检查,重点突出“三个严查”。即严查经营资质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严查经营产品是否合格(包括是否经营过期农药、“三证”是否真实有效、标签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严查经营过程是否合规(包括售前进货查验制度、售中进销货台账、售后包装回收制度等)。重点查处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不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委托执法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七、双方权力和义务、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权力和义务、法律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权力和义务、法律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