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涉企检查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1 |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监管 |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
2 |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监管 |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防止农机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跨区作业期间发生农机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 |
3 |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监管 |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第二十九条 水产苗种进口实行属地监管。 |
4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 |
【部门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5 |
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
6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
7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8 |
对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监管 |
【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
9 |
对水产苗种的监管 |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
10 |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监管 |
【部门规章】《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
11 |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第二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12 |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
13 |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
【其他】《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
14 |
对肥料的监管 |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
15 |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监管 |
【部门规章】《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十条 应当根据养殖发展布局和养殖水域的容量,明确养殖证的水域滩涂范围、使用期 |
16 |
对农药登记审批的监管 |
【部门规章】《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二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 |
17 |
对农药经营许可的监管 |
【部门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 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18 |
对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19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和试验初审的监管 |
【部门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
20 |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兽药研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21 |
对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管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已修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22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推行安全清洁生产技术,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 |
23 |
对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管 |
【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
24 |
实施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四条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