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第四季度行政执法检查结果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MB28703925/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17 发布机构: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第四季度行政执法检查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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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件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救济渠道 处罚机关
8 种子 高农(种子)罚[2021]1号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且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樊河成 罚款3000元 2021-10-21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9 种子 高农(种子)罚[2021]2号 经营假种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没收违法经营的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马瑞利 1.没收涉案产品18袋(25Kg/袋) 2021-10-21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10 种子 高农(种子)罚[2021]3号 经营假种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没收违法经营的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庄杰 1.没收涉案产品15袋(15千克/袋) 2021-11-9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11 种子 高农(种子)罚[2021]4号 经营假种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没收违法经营的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张增学 1.没收涉案产品5袋(15千克/袋) 2021-11-9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12 种子 高农(种子)罚[2021]5号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没收涉案产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张丹丹 1.没收涉案产品40袋(25千克/袋)2.罚款10000元 2021-11-23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13 种子 高农(种子)罚[2021]6号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没收涉案产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怀居平 1. 没收涉案产品(中麦578)54袋(25千克/袋); 44524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14 种子 高农(种子)罚[2021]7号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没收涉案产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怀居平 1. 没收涉案产品(济麦22)54袋(25千克/袋); 44524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