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6月24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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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6-24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填表日期2022年06月24日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农药 |
高农(农药)罚[2022]4号 |
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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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陈荣光 |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经营所得203瓶/袋农药 |
2022/6/24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