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7月1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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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2-529590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7-01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填表日期2022年07月1日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肥料 |
高农(肥)罚[2022]2号 |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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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李忠 |
罚款:2000元 |
2022/7/1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