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10月31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MB28703925/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31 发布机构: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10月31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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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填表日期2021年10月31日

序号

案件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救济渠道

罚机关

1

动卫

高农(动卫)[2022]1号

未建立养殖档案案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之规定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法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高青县方艳养殖场

罚款8000.00元

2022/10/27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