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12月9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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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0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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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渔业 |
高农(渔)罚[2022]8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孙向辉 |
罚款:400元 |
2022/10/31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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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种子 |
高农(种子)罚[2022]2号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切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种子、食用菌,19.“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 规定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樊建军 |
没收违法所得874.00;罚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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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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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产品 |
高农(农产品)罚[2022]1号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适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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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成 |
没收违法所得272.00;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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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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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动卫 |
高农(动卫)罚[2022]1号 |
未建立养殖档案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伪造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三)裁量标准3、【较重】(1)违法情形“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任玉国 |
罚款8000.00元。 |
2022/11/1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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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产品 |
高农(农产品)罚[2022]2号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适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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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恒亮 |
没收违法所得101.4;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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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6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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