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22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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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22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1 |
农药 |
高农(农药)罚[2023]2号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法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罚款 |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阮贵莲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96瓶;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并处罚款5500.00元;4.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
2023/3/22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2 |
农药 |
高农(农药)罚[2023]3号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法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罚款 |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李洪友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75瓶;2.并处罚款5500.00元;3.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
2023/3/22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