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8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MB28703925/2023-535205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08 发布机构: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8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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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件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救济渠道

处罚机关

1

 

农产品

 

高农(农产品)罚[2023]1号

 

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六、农产品质量安全,10.“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较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吴振礼

 

罚款1000.00元

 

2023/5/4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2

 

动卫

 

高农(动卫)罚[2023]1号

 

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案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之规定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伪造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三)裁量标准2、【一般】(1)违法情形“伪造养殖档案或者养殖档案严重缺失。”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蔡永刚

 

罚款1000.00元

 

2023/5/4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