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23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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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4-23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1 |
宅基地 |
高农(宅)罚[2023]3号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案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房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 |
贾成远 |
1.责令退还位于高青县青城镇柳树高村(柳树高自然村)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1.0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2023/4/19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2 |
宅基地 |
高农(宅)罚[2023]5号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案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房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 |
马桂林 |
1.责令退还位于高青县木李镇海清村(河沟马自然村)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8.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2023/4/19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