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16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MB28703925/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16 发布机构: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16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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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件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救济渠道

处罚机关

1

农产品

高农(农产品)罚[2023]2号

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六、农产品质量安全,10.“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较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晋长江

1. 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2. 罚款2500.00元。

2023/8/16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2

农药

高农(农药)罚[2023]7号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法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窦恒国

1. 没收违法所得720.00元;

2. 罚款5500.00元;

3. 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2023/8/11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