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25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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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25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1 |
农药 |
高农(农药)罚[2023]1号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法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张学送 |
1.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06瓶(包、盒) 2.没收违法所得436.00元 3.罚款6000.00元。 |
2023/3/22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2 |
种子 |
高农(种子)罚[2023]1号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且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该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违法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 |
张学送 |
1. 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 2. 罚款2500.00元。 |
2023/3/22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