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8月21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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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8-21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1 |
饲料 |
高农(饲料)罚[2023]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的行为应该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经营的饲料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的行为应该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六十四、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三)裁量基准”“1.【轻微】”“(1)违法情形”“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被及时发现并主动改正的。”“(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之规定 |
周善庆 |
1. 没收违法所得296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饲料产品3袋。 |
2023/8/18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