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7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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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4-1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1 |
农药 |
高农(农药)罚[2023]4号 |
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案 |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法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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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法铸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01瓶(袋);2.罚款2500.00元。 |
2023/4/14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