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26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MB28703925/2023-539943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26 发布机构: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26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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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件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救济渠道

处罚机关

1

渔业

高农(渔)罚[2023]2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版)“十二、渔业‘2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在禁渔区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在内陆,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500元的,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3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在内陆,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500元的,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 ”之规定。

毛青峰

罚款400.00元

2023/10/25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案件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救济渠道

处罚机关

2

农产品

高农(农产品)罚[2023]6号

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六、农产品质量安全,10.“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较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未销售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千以下罚款”的规定。

刘盟

1. 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2.罚款2300.00元

2023/10/24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