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7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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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3-540286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0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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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产品 |
高农(农产品)罚[2023]11号 |
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五项“(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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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项“(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根据《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农产品质量安全,8.“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一般”“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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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2000.00元; 2.罚款4500.00元; |
2023/ 11/2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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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屠宰 |
高农(屠)罚[2023]1号 |
收购、屠宰死亡畜禽案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收购、屠宰下列畜禽:”第二项“(二)已经死亡的;”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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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第二款“个人收购、屠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百三十四、个人收购、屠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畜禽的”“(三)裁量标准”“2.【一般】”“(1)违法情形”“半年内发现1次,并且销售过畜禽产品的,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责令五日以内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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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富 |
1.没收违法所得2280.00元; 2.并处罚款5500.00元。 |
2023/ 11/2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