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0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MB28703925/2023-540574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20 发布机构: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0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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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件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救济渠道

处罚机关

1

动卫

高农(动卫)罚[2023]3号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许文林收取介绍费,应当一并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百二十、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未再发现当事人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未发现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既不符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又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李海国

许文林

1、没收当事人李海国违法所得160元;

2、没收当事人许文林违法所得35元;

3、对当事人李海国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暨1147.5*10%=114.75元。

 

2023/11/17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2

农产品

高农(农产品)罚[2023]5号

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五项“(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百二十、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涉案动物及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未再发现当事人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未发现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既不符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又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项“(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根据《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农产品质量安全,8.“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一般”“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未再发现当事人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既不符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又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杨方生

1.没收违法所得1700.00元;

2.罚款4635.33元。

2023/

11/17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3

农产品

高农(农产品)罚[2023]9号

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五项“(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段书顺收取介绍费,应当一并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项“(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根据《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农产品质量安全,8.“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一般”“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未再发现当事人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既不符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又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孙纪水

段书顺

1. 没收当事人孙纪水违法所得50.00元;

2. 没收当事人段书顺违法所得100.00元;

3. 对当事人孙纪水并处罚款4500.00元。

2023/11/17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4

农产品

高农(农产品)罚[2023]7号

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五项“(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项“(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根据《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农产品质量安全,8.“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一般”“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未再发现当事人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既不符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又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李德生

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2、并处罚款4500.00元。

2023/11/17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