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0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MB28703925/2023-540580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20 发布机构: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0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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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件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救济渠道

处罚机关

1

农产品

高农(农产品)罚[2023]8号

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五项“(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段书顺收取介绍费,应当一并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项“(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根据《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农产品质量安全,8.“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一般”“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未再发现当事人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既不符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又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耿玉军

段书顺

1. 没收当事人耿玉军违法所得650.00元;

2. 没收当事人段书顺违法所得200.00元;

3.对当事人耿玉军并处罚款4500.00元。

2023/11/20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2

动卫

高农(动卫)罚[2023]2号

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三项“(三)病死动物,是指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死因不明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死亡动物;”之规定,死因不明的生猪属于病死动物。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之规定。

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项“(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百二十六、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三)裁量标准”“【轻微】”“(1)违法情形”“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货值相当于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的。”“(2)处罚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未在发现当事人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未发现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既不符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又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杨长连

罚款3200.00元

2023/11/20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3

农产品

高农(农产品)罚[2023]10号

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当事人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五项“(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项“(三)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之规定,根据《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农产品质量安全,8.“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一般”“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未再发现当事人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既不符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又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张立军

1、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

2、并处罚款4500.00元。

2023/11/20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