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5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MB28703925/2023-541030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5 发布机构: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5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3-12-05
  • 字号:
  • |
  • 打印

序号

案件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救济渠道

处罚机关

1

农产品

高农(农产品)罚[2023]12号

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六、农产品质量安全,10.“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般”“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户,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既不符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又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宁云堂

1. 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2. 罚款2300.00元。

2023/12/1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