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18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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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4-542490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1-1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1 |
渔类 |
高农(渔)罚{2024}1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当事人在黄河禁渔期期间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第一款,《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版)之规定。 |
索锡海 |
罚款:400.00元 |
2024/1/15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2 |
渔类 |
高农(渔)罚{2024}2号 |
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之规定。 |
王生民 |
罚款:1000.00元 |
2024/1/16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3 |
渔类 |
高农(渔)罚{2024}3号 |
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之规定。 |
纪宗瑞 |
罚款:1000.00元 |
2024/1/16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