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18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MB28703925/2024-542490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8 发布机构: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18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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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案件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救济渠道

处罚机关

1

渔类

高农(渔)罚{2024}1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在黄河禁渔期期间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第一款,《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版)之规定。

索锡海

罚款:400.00元

2024/1/15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2

渔类

高农(渔)罚{2024}2号

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之规定。

王生民

罚款:1000.00元

2024/1/16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3

渔类

高农(渔)罚{2024}3号

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之规定。

纪宗瑞

罚款:1000.00元

2024/1/16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