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11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MB28703925/2024-543231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1 发布机构: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11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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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案件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救济渠道

处罚机关

1

农产品

高农(农产品)罚{2024}2号

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之规定。

刘伟

1、没收违法所得299.00元;

2、罚款2300.00元。

 

2024/3/7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