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3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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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4-543672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03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1 |
农药 |
高农(农药)罚{2024}3号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之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农药,10之规定 |
孙新文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51瓶(袋); 2、罚款5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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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3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2 |
农产品 |
高农(农产品)罚{2024}3号 |
销售死因不明的动物案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五)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三)之规定;根据《山东省农业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8”之规定 |
尚风亮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元; 2、罚款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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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