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1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22MB28703925/2025-554338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11 发布机构: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1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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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案件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救济渠道

处罚机关

1

屠宰

高农(屠宰)罚〔2025〕1号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罚款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28”;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方盟盟

1、责令关闭,没收屠宰工具刀子2把,挂钩2个;

2、没收违法所得1400.00元;

3、罚款50000.00元。

 

2025/9/30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2

农产品

高农(农产品)罚〔2025〕2号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6;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毛玉庆

1、责令停止生产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农产品;

2、罚款1000.00元

2025/10/11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