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1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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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5-554338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0-11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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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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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屠宰 |
高农(屠宰)罚〔2025〕1号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罚款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28”;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
方盟盟 |
1、责令关闭,没收屠宰工具刀子2把,挂钩2个; 2、没收违法所得1400.00元; 3、罚款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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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30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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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产品 |
高农(农产品)罚〔2025〕2号 |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6;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
毛玉庆 |
1、责令停止生产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农产品; 2、罚款1000.00元 |
2025/10/11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