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动物防疫政策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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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6-557628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3-12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关于印发《高青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和市农业农村局《淄博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26-203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制定了《高青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26-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2日
高青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2026-2030年)
为切实做好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和《淄博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二、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县饲养的猪、牛、羊、骆驼、鹿等家畜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应免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全县范围内,种牛羊、产奶期牛羊禁止免疫,奶牛羊原则上不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等牛羊不实施免疫。牛羊个体阳性率超过2%或群体阳性率超过7%的地区以及牛羊调运频繁的地区,实施疫苗免疫。我县要在全面扑杀布鲁氏菌病检测阳性牛羊的基础上,抓实养殖场户全面免疫,连续免疫3年后,组织开展辖区内布鲁氏菌病流行状况风险评估,并确定是否继续开展布鲁氏菌病免疫。免疫县和免疫奶牛场名单已经农业农村部和省畜牧局统一公布,相关名单发生变化的,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五)炭疽:对近三年来发生过人畜感染炭疽的乡镇,需对辖区内牛羊等易感家畜进行疫苗免疫。其他地区根据辖区内炭疽流行情况,在科学监测和风险评估基础上,组织高风险乡镇对辖区内牛羊等易感家畜进行疫苗。每年1月10日前,免疫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
(六)狂犬病:根据辖区内人畜疫情应急处置和防控需求进行疫苗免疫。发生人、犬感染狂犬病情况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狂犬病流行状况风险评估,以乡镇为单位确定风险等级,高风险乡镇要对辖区内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每年1月10日前,免疫情况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要加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非免企业的抽检力度,强化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果断处置。
三、主要任务
(一)县内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实行强制免疫“自购自免、先打后补”。除遇紧急补免等特殊情况,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不得供给“自购自免”养殖场(户)。暂不具备条件、无法实行“自购自免”的养殖场(户),继续由政府免费提供强制免疫疫苗,并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做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服务,确保畜禽应免尽免。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实行每年三次集中免疫。
(二)深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各分中心要积极稳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不断优化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机制,简化申报材料,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补助资金落实,扩大政策覆盖面,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要指导规模养殖场结合本场实际和程序化免疫需要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疫苗,并规范做好疫苗免疫,确保免疫质量。
(三)规范疫苗调拨使用。各中心要规范政府采购疫苗的调拨、验收、入库、储存、出库等工作,加强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进一步完善冷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固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保障疫苗供应和质量,严防疫苗浪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政府采购疫苗。
(四)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各中心要按照要求,及时做好本辖区内免疫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免疫操作方法、疫苗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免疫效果监测、疫苗的运输、储存、免疫档案的建立以及消毒、个人防护等内容,要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五)建立强制免疫档案。各中心要指导督促养殖场户履行好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指南实施疫苗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标识及疫苗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免疫时间、免疫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
各分中心(乡镇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并按时报告,确保分中心(乡镇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且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鼓励探索动物防疫档案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
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每年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工作,按规定报送县疫控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规范处置免疫副反应。各中心在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进行免疫时,发现免疫副反应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抢救治疗,注射疫苗反应严重或因疫苗反应造成死亡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将有关照片、免疫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做好协调处理。
四、监督管理
(一)强化免疫主体责任落实。各中心要督促落实养殖场户免疫主体责任,提升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严格执行强制免疫病种非免企业备案制度,压实养殖场户防控主体责任。要落实强制免疫监管责任,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场到户到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强化免疫效果监测。各中心要及时开展免疫效果评价,采用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对免疫畜禽进行抽检,对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组织补免。要重点加大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的抽检力度,确保免疫效果。省市将定期对各区县免疫效果开展监督抽检,通报监测结果。
(三)强化疫苗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各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四)强化免疫情况监督和巡查。各中心要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及时督促整改,切实消除隐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等。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强化经费保障。强制免疫疫苗经费仍由中央、省、市、区县四级财政共同分担,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县级财政部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分中心要积极宣传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要强化对自购自免养殖场户免疫技术指导,督促其科学规范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