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高青县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 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索引号: 11370322MB28703925/2022-529570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16 发布机构: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 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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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

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整指〔202228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2022年中央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开展储备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支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县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发展粮食生产、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示范社、示范场,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示范层次较高的示范社、示范场,优先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

二、支持内容

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支持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技术装备。加大对种粮示范社、示范场的支持力度。

三、奖补标准和方式

1.奖补标准。拟对4个县级以上示范社、3个县级以上示范场按照实施项目、投资数额、示范带动能力的不同给予适当支持,仅限2022年度实施的项目。其中,4个示范社奖补19万元,原则上单个主体奖补金额不超过8万元;3个示范场奖补9万元,原则上单个主体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奖补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优先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给予支持,补助标准不超建设项目造价的30%。申报先建后补的主体数量不足4个示范社和3个示范场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差额数量的示范社、示范场给予支持。

四、申报要求

1.准入条件。申报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场且监测合格。同时,不存在下列情形:提供虚假材料;拖欠承包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不诚信守法经营;偷税漏税;当年发生过安全生产、群体事件、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条件限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准申报本项目:2017年以来已经实施过省级以上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的;承担省级以上其他项目没有实施完成的;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经营异常状态或有其他失信情况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包括其直系亲属)名下(或同一人实际控制下)有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之一承担过2019-2021年度同类项目的;同一项目本年度已享受财政扶持的。

3.细化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主体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能力提升需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项目支持内容、建设期限、补助申请等。

五、进度安排

1.项目申报。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优先从年初提报的项目储备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提交《高青县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书》(附件1),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县农业农村局、镇(街道)各存档一份,并报送电子版。经镇(街道)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于9月22日前汇总并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2.审核立项。9月3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予以立项。先建后补方式申报数量不足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差额数量的示范社、示范场给予支持。

3.项目实施。10月-11月,未完成建设的项目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留存项目建设过程、前后对比照片资料等。已完成建设的,整理好相应资料。至11月底未完成建设的,不予补助。申报以奖代补方式的示范社、示范场提交材料至镇(街道),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县农业农村局。

4.验收公示。12月,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的,由申报主体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购置相应建设内容的正规发票,或者出具第三方审计或评估报告,再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镇(街道)组织验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细则相关指标对申报材料评分排名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镇(街道)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公开验收结果。

六、其他事项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工作,加强此次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实施,确保项目实施取得实效。

2.强化项目全程管理。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以及相关信息公开和监督验收等关键环节管理,对所立项项目和审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确保完成项目工作任务。申报书务必按照要求进行编制,对申报材料不完整、证明材料不全及弄虚作假的单位,不予安排奖补扶持。

3.规范项目资金使用。严格规范奖补资金用途,切实强化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严防骗取、套取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