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 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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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2-529570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9-16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高青县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
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整指〔2022〕28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2022年中央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开展储备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支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县级以上家庭农场示范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发展粮食生产、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示范社、示范场,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示范层次较高的示范社、示范场,优先支持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
二、支持内容
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装备,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支持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技术装备。加大对种粮示范社、示范场的支持力度。
三、奖补标准和方式
1.奖补标准。拟对4个县级以上示范社、3个县级以上示范场,按照实施项目、投资数额、示范带动能力的不同给予适当支持,仅限2022年度实施的项目。其中,4个示范社奖补19万元,原则上单个主体奖补金额不超过8万元;3个示范场奖补9万元,原则上单个主体奖补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奖补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优先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给予支持,补助标准不超建设项目造价的30%。申报先建后补的主体数量不足4个示范社和3个示范场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差额数量的示范社、示范场给予支持。
四、申报要求
1.准入条件。申报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示范社、示范场且监测合格。同时,不存在下列情形:提供虚假材料;拖欠承包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不诚信守法经营;偷税漏税;当年发生过安全生产、群体事件、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条件限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准申报本项目:2017年以来已经实施过省级以上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的;承担省级以上其他项目没有实施完成的;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经营异常状态或有其他失信情况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包括其直系亲属)名下(或同一人实际控制下)有多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之一承担过2019-2021年度同类项目的;同一项目本年度已享受财政扶持的。
3.细化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主体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能力提升需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制定相应的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项目支持内容、建设期限、补助申请等。
五、进度安排
1.项目申报。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优先从年初提报的项目储备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提交《高青县2022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书》(附件1),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县农业农村局、镇(街道)各存档一份,并报送电子版。经镇(街道)审核,符合申报要求的,于9月22日前汇总并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2.审核立项。9月3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予以立项。先建后补方式申报数量不足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差额数量的示范社、示范场给予支持。
3.项目实施。10月-11月,未完成建设的项目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留存项目建设过程、前后对比照片资料等。已完成建设的,整理好相应资料。至11月底未完成建设的,不予补助。申报以奖代补方式的示范社、示范场提交材料至镇(街道),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县农业农村局。
4.验收公示。12月,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的,由申报主体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购置相应建设内容的正规发票,或者出具第三方审计或评估报告,再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镇(街道)组织验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细则相关指标对申报材料评分排名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镇(街道)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公开验收结果。
六、其他事项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工作,加强此次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实施,确保项目实施取得实效。
2.强化项目全程管理。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申报受理、审核,以及相关信息公开和监督验收等关键环节管理,对所立项项目和审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确保完成项目工作任务。申报书务必按照要求进行编制,对申报材料不完整、证明材料不全及弄虚作假的单位,不予安排奖补扶持。
3.规范项目资金使用。严格规范奖补资金用途,切实强化项目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严防骗取、套取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