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9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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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4-544134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2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1 |
动卫 |
高农(动卫)罚{2024}1号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百二十、(三)裁量基准,1.【轻微】(1)违法情形,(2)处罚标准之规定。 |
李爱民 |
1、没收违法所得1200.00元; 2、罚款23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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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9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