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农业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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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17-181793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7-05-22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局 |
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农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监管执法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14号)和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高政办字〔2017〕3号文件的要求,及农业部门工作职能,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定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农业部门依据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属地层级管理原则,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农资、农产品生产经营业户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原则】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第四条【执行机构】县农业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并配合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农业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责任单位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执法人员名录库】县农业局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的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农业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每年12月底前,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要对抽查人员资格进行一次集中审查。
第七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将辖区内所有农资、农产品生产经营业户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依据产业类别分别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库,并在农业局门户网站公开,要根据行政审批台账和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每年1月底前,各执法主体要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1次集中审核。
第八条【检查人员的抽取】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从抽查事项责任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被检查对象的抽取】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生产经营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检查对象,本级农业主管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条【比例和频次】各抽查事项责任单位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2次(农药、种子、肥料、农产品事项春秋各一次现场检查及质量抽检,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每次抽查对象的数量不低于相关检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10%。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检查方式】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质量抽检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二条【结果确定】“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单位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单位)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科室、单位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检查结果反馈】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结果运用】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农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五条【结果公开】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农业局门户网站公开,适时进入“一张网”,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农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六条【纪律要求】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七条【责任承担】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