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MB28703925/2021-517908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9-01 发布机构: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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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频次

备注

 1

农药

监督

抽查

农药

生产

经营

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登记证及产品标签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质量抽检

春秋各一次,每次抽查数量不低于名录库总数的10%。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2

肥料

监督

抽查

肥料

生产

经营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等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质量抽检

春秋各一次,每次抽查数量不低于名录库总数的10%。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

种子

监督

抽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

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种子质量、标签、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质量抽检

春秋各一次,每次抽查数量不低于名录库总数的10%。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

农产品生产记录

农药及“三剂”使用情况

农产品包装标识

农残检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质量抽检

 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时间安排在蔬菜、食用菌、粮食、中药材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农药使用高峰期或收获期,同时兼顾“五一”、国庆、春节等重要节假日。

   蔬菜食用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全年开展4次监督抽查,每三个月抽检一次全年共抽检360个样品

 

 5

对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畜禽养殖场

生产布局、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制度建立、养殖档案等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场检查

春秋各一次,每次抽查数量不低于名录库总数的10%。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6

生鲜乳收购站监督检查

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的收购站

检查企业资质及能力、功能区划分、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管理制度、生产记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质量抽 检

春秋各一次,每次抽查数量不低于名录库总数的10%。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7

兽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

生产布局、人员配置、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环境卫生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级以上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质量抽检

春秋各一次,每次抽查数量不低于名录库总数的10%。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8

兽药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

经营场地、人员配置,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购销台账等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质量抽检

春秋各一次,每次抽查数量不低于名录库总数的10%。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9

 

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饲料生产企业

生产布局,人员配置、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购销台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质量抽检

春秋各一次,每次抽查数量不低于名录库总数的10%。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10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畜禽屠宰企业

屠宰资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

 

 

 

1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监督检查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防疫条件、设施设备、生产记录、消毒台账、监控网络等

《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执法工作。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