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
|---|---|---|---|
| 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0-191776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局 |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 填表日期:2020年3月31日 | ||||||||||||
| 序号 | 案件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救济渠道 | 处罚机关 |
| 1 | 渔业 | 高农(渔)罚[2020]3号 | 关于违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没收电鱼工具;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刘玉平 | 372331********3714 | 1.没收电鱼工具一套;2.并处罚款400元。 | 2020/03/30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或者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