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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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703925/2020-502974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6-25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370000062005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0号公布)第十三条 “扦样人员扦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扦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等内容;了解被抽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档案资料,以确定所抽查品种、样品数量等事项”。 |
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种子生产经营者须先上报县农技中心种子站备案,由县执法大队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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