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青城镇人民政府
标题: 青城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065R/2025-550827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02 发布机构: 高青县青城镇人民政府

青城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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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事故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镇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消防条例》《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高青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城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以及可能发展成为重、特大火灾或导致其他重、特大次生灾害的火灾事故。

1.3.1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2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3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4一般火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领导,部门参与。所有灭火救援力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充实救援队伍,群策群力进行处置。

1.4.2 统一指挥,协调配合。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在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单位互相配合,实现资源共享、业务互补、协同作战。

1.4.3 逐级负责,妥善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在各级指挥员的指挥下,实行逐级负责制,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积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协同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特大火灾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青城镇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根据火灾事故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镇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镇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和灭火指挥、安全警戒、应急保障、新闻宣传和善后处理五个工作组。

总指挥:镇长

副总指挥:分管消防工作副镇长。

成员单位:宣传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青城派出所、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交管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卫生院、联通公司青城营业厅、移动公司青城营业厅、电信公司青城营业厅、供电所、县消防救援大队、青城镇消防救援站。

2.1.2 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分管消防工作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救援指挥、力量调集、后勤保障、信息发布等职能的人员分工。

2.1.3 镇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

2.1.3.1 灭火指挥组。由镇指挥部和镇消防救援队伍组成。

2.1.3.2 安全警戒组。由派出所、县交警大队青城中队组成。

2.1.3.3 应急保障组。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办公室牵头,宣传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青城派出所、社会事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交管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卫生院、联通公司青城营业厅、移动公司青城营业厅、电信公司青城营业厅、供电所参加。

2.1.3.4 新闻宣传组。由宣传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2.1.3.5 善后处理组。由社会事务办公室牵头,便民服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2.1.4 指挥机构

镇政府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2.2 职责

2.2.1 镇指挥部职责

① 启动本级预案处置火灾事故;

②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救援;

③ 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并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④ 及时沟通县级指挥部的工作。

2.2.2 镇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① 负责镇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② 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送指挥部;

③ 调派镇灭火救援专家组成员,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参与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④ 对火灾事故分析、处理和上报;

⑤ 及时沟通县级指挥部的工作。

2.2.3 各工作组职责

2.2.3.1 灭火指挥组。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指挥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火灾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各参战队伍之间的内部通讯组网,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2.2.3.2 安全警戒组。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保障救援和运输装备、物资的车辆通行;组织疏散转移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2.3.3 应急保障组。组织灭火救援所需装备、灭火剂和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负责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和做好救援人员医疗保障;分析事故区域和周边环境污染情况,组织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实时监测事故发生地气象情况,做好因恶劣天气引发灭火救援次生灾害的预判预警;保障灭火救援处置经费和供水、电力供应(切断)、外部通信畅通。

2.2.3.4 新闻宣传组。及时了解火灾动态和扑救进展情况,收集扑救行动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组织开展事故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报道;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2.2.3.5 善后处理组。针对火灾的受灾损失情况和波及范围,负责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起草火灾事故报告,并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抚恤、理赔等善后工作。

2.2.4 成员单位职责

宣传办公室:负责火灾事故宣传报道、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网络舆论引导,收集、研判网络舆情信息,处置和封堵网络谣言及负面信息。

派出所:负责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对火灾事故的侦察和防范工作;维持灾害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负责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访等情报信息的收集。

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负责牵头对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社会事务办公室:指导做好因火灾事故紧急转移群众的必要生活救助工作。

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按事权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督促落实因公伤亡人员的相关工伤待遇,受灾人员的就业安置。

交管所:组织公路部门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免收救援队伍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相关通行费用。

卫生院: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进行医疗救护和火灾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和心理疏导。

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办公室:组织对事故区域和周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应急监测,负责水体、大气、土壤、放射等生态因素以及人员、车辆等动态因素的污染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宣传办公室:负责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交警大队青城中队:负责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维持灾害现场秩序。

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监测事故发生地的气象情况,对可能因恶劣天气引发灭火救援次生灾害进行预判预警。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伍和其他形式消防力量开展现场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牵头对火灾事故(非安全生产事故引发)调查处理。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为事故发生单位周边区域的消火栓供水加压,紧急排除事故周边区域供水管网出现的故障问题。

供电所:负责火灾事故单位或区域内的电力紧急切断和应急处置工作电力保障。

联通公司青城营业厅、移动公司青城营业厅: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移动网络、固定电话线路、互联网等外部通信网络畅通。

镇灭火救援专家组:接到指挥部调派,及时赶到灾害事故现场,对事故处置、调查提供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持。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值守

3.1.1 火灾事故发生后,镇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值守。各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全天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

3.1.2 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青城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联系表见附件)。

3.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火灾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火灾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展趋势、调动的参战力量、现场的灭火救援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火灾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未掌握的情况随后补报,火灾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处置措施随时上报。信息报送应快捷、详实。

3.3 预案启动

镇政府接到火灾事故发生的报警后,立即按程序调集辖区相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依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对火灾事故等级做出初步判断,认为达到重、特大火灾事故等级或即将发展成为重、特大火灾事故时,立即报告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做出启动县级预案的决定。

3.4 应急处置

3.4.1 成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火灾事故后,镇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镇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3.4.2 力量调集

发生火灾事故后,镇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火灾扑救的需要适时调集相关增援力量到场参与处置,各增援力量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带队,按照命令要求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灭火救援工作。调派灭火救援专家组有关专家到场,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3.4.3 作战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要坚持 “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火灾事故现场的不同情况,准确迅速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火灾事故,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① 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若干个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的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的特点、毗邻建筑的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的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的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② 根据现场的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需要的其他方面。

③ 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若干个救人小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④ 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地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供水。

⑤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镇派出所、县交警大队青城中队等部门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公安部门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3.4.4 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受灾程度和影响程度,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4.5 应急结束

3.4.5.1 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

3.4.5.2 火灾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

3.4.5.3 对火灾事现场进行移交。撤离事故现场时,各救援单位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将使用过的消防水源等相关设施恢复到备用状态。

4 后期处置

4.1 火灾现场移交后由镇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出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4.2 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事故损失评估认定,并将结论报本级和上级政府。

4.3 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遗体安置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4.4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事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装备和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参战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5.2 通信保障

现场指挥部调派通信技术人员采用各种技术手段,组建现场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网络,确保现场通信联络畅通。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5.3 医疗保障

现场指挥部调派医疗急救中心急救车辆、设备到场,对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的救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伤势较重的及时送往就近医院,伤员较多时设立现场急救站。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 宣传

各级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增强救援人员和社会民众预防火灾的意识和参与火灾处置的能力。

6.2 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和参与灭火救援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6.3 演习

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战演习,镇指挥部定期组织全镇范围内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习,以增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青城镇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1.2 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火灾事故的事态发展变化和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处置火灾事故或组织演习后,都要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和调整。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奖励

对在处置火灾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镇、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7.2.2 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