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青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青县司法局
发文字号
高政字〔2018〕72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33U/2018-5029654
统一编号
GQDR-2018-0010003
成文日期
2018-10-16
发文日期
2018-10-1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有效性
失效
高青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青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政字〔2018〕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高青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高青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的指导意见》(鲁水农字〔2014〕52号)要求,为明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权属主要包括设施的产权与使用权。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
第三条 根据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的指导意见》(鲁水农字〔2014〕52号)确定设施的产权人和使用权人。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首次登记,是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与使用权第一次登记。
第五条 县水务局负责县域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颁证工作。
第一节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登记范围
第六条 符合登记条件的设施为:县级以下管理的灌区渠系及配套建筑物、小型节水灌溉工程、量测水设施、小型泵站、小型水库、水塘、机井等。
第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不予登记。
第二节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登记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登记,由设施产权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
(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平面位置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所需材料。
第三节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登记
第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登记,由设施使用权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
(三)获得使用权证明材料,如产权人与使用权人签定的合同协议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所需材料。
第四节 登记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证与使用权证的权利人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产权与使用权登记。
第十四条 按照“谁核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核人员全面审查权利状况、自然状况和限制性提示状况后,登记形成登记簿。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与使用权登记免收登记费,完成登簿后,由权利人凭身份证明领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证。
第十六条 权利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权属登记,代理权属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县水务局提供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申请共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权属登记的,县水务局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权属证书。共有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县水务局应当依据国家规定予以办理:
(一)小型水利设施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注销申请登记的;
(二)权属证书污损、破损和遗失、灭失申请换发或补发的。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设施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是国家政策补贴的重要依据,权利人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权属登记的产权人即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应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产权人也可通过与使用权人签署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协议,将设施使用权和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委托给使用权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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