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工作政策的意见发文机关
高青县司法局
发文字号
高政发〔2017〕26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33U/2017-5530282
统一编号
GQDR-2017-0010001
成文日期
2017-07-30
发文日期
2017-07-3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失效
高青县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工作政策的意见
高政发〔2017〕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城中村、城郊村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根据我县实际,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对改造村旧村原址进行安置工业项目和进行土地复垦的,县政府给予改造村庄拆旧建新补贴和奖励。
(一)根据改造村实有人数,按照每人1.5万元补贴;
(二)根据改造村实有建设用地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40元补贴;
(三)由开发企业参与建设,放弃使用建设用地指标的或镇(街道)、村自行组织建设,按照旧村实际腾空土地亩数(复耕的必须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每亩补贴8万元;
(四)对改造安置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6个月内完成旧村拆迁,达到工业项目安置条件或复耕并验收合格的,按照旧村实际腾空土地亩数,每亩奖励2万元,在6个月内未完成的,不享受此政策。以上补贴和奖励量化到村集体,不量化到户和个人。
第二条 对改造村旧村原址进行商、住用地出让的,按照县政府确定的旧村原址土地出让价格80%的比例奖励改造建设村,主要用于改造村偿还政府贷款、村庄拆迁等项目支出。
第三条 对今后改造项目新建安置区实行房地产开发方式进行建设的,新建安置区的土地出让金,县政府留存30%的比例,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和安置区项目迁占费用,留存金额每亩不足15万元的,按照每亩15万元留存,其余的用于奖励改造建设村购置安置房。
第四条 本意见开始施行时正在实施的项目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0日。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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