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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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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检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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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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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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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第一项 组织建设情况;第二项 执业活动情况;第三项 公证质量情况;第四项 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第五项 档案管理情况;第六项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第七项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第八项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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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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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第一项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第二项 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第三项 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第四项 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第五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一项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第二项 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第三项 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第四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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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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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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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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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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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项 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二项 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三项 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第四项 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第五项 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第六项 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项 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第八项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项 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第二项 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项 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第四项 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五项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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