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字解读】解读《落实<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 | ||
|---|---|---|---|
|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33U/2020-505923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司法局 |
近日,高青县司法局印发了《高青县司法局关于落实<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高司发〔2020〕17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0年6月2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淄政字〔2020〕58号)文件,随后市政府办公室起草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实施意见,我县在出台《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高政字〔2020〕40号)后,根据相关要求,起草了《高青县司法局关于落实<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人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
二、决策依据
(一)《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
(二)《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高政字〔2020〕40号)
(三)《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诉求“接诉即办”工作的通知》
三、出台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深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工作。
四、重要举措
重要举措有四部分内容:
1.建立和推行律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代理机制”。成立服务中小微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团,设立服务咨询值班电话,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与县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和推行律师行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代理机制”的实施方案》,指导律师服务团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风险防范化解、权益保障、企业涉诉信访等法律服务。
2.建立涉企行政应诉案件的涉案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强与法院沟通协作,及时掌握涉企行政应诉案件情况,监督涉案行政部门负责人按时参加诉讼。建立行政应诉工作台账,各行政机关自收到开庭传票之日起3日内确定出庭机关负责人,并报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备案。建立涉企行政案件季度通报制度,根据行政应诉工作台账和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进行汇总,对涉企案件行政应诉情况、败诉情况,特别是涉企业行政案件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涉案行政部门负责人100%出庭应诉。
3.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积极与市主管业务部门沟通对接,发挥人民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中的基础作用。加强与县金融证券服务中心的沟通协调,推动成立中小投资者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做好对投资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4.严禁执法“一刀切”。一是建立企业免检免扰制度,对外公布高青县免检免扰企业名单,免检免扰企业在县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实行免检,但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上级要求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检查,不在免检范围。二是实行涉企检查罚款一口登记备案,充分运用“淄博市涉企检查网络备案系统”落实执法检查计划备案审查制、执法检查结果备案制的“双备案”机制。三是严格贯彻落实省、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健全“不罚清单”告知承诺制度,建立企业家容错纠错机制,督促各行政执法机构及时指导帮助企业纠错改错。